他山之石

漯河法院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降低知产维权难度让索赔更便捷
来源:法治日报          2023-05-09 14:28:29 【字体:

“漯河是中国食品名城,有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我们这些民营食品企业对今后发展更有信心了!”4月23日,面对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晓东的主动回访,漯河市某休闲食品公司负责人感慨道。

原来,该食品公司在漯河市某便利店发现,便利店售卖的产品与自家生产的“魔芋爽”文字标识相同,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便利店、某生产厂家及委托生产方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诉请适用惩罚性制度赔偿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被诉产品上使用“魔芋爽”作为其产品名称,属于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行为,遂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在二审中,虽然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综合考虑原告案涉产品知名度、销售量、公司规模大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本地区类案判决结果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遂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漯河中院法官刘继伟解释说。

此案仅是漯河法院依法保障食品生产企业降低维权难度,优化举证规则,让索赔更便捷的其中一案。

漯河中院在涉企业知识产权具体案件中明确裁判规则,权利人已尽其所能积极举证,能够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的,依法支持其索赔数额;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责任承担制度计算损害赔偿;明确证据保全的适用标准,通过及时恰当的保全措施,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促进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对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坚决适用销售利润率确定侵权获利的具体计算方式,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等作为“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情节相协调。

“我们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对涉及食品、药品等关系群众民生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从高认定赔偿数额,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威慑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王晓东说。

据介绍,2022年,漯河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71件,同比增长11%,无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结1062件,结案率达99.16%,同比上升5%。为形成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合力,漯河中院联合市仲裁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等部门印发10个文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协作执法、案件指导、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等机制,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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